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威环检一部刑诉〔2020〕446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710811977********,汉族,初中文化,**机械厂职工,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威海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镇**道**村**号,现住威海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镇**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1日被威海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2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威海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李某某于2020年8月26日16时20分许,持证醉酒驾驶鲁******小型轿车从威海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苘山新广场,向东行驶至正气路时,撞至道路中央护栏,致车辆和护栏损坏。经认定,李某某道路交通事故全部责任。经检验,李某某静脉血样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51.50mg/100ml。案发后,李某某已赔偿护栏损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呼气酒精检测结果、血液提取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2、证人康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乙醇成分检验报告。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春晓
2020年11月26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被取候审于威海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镇**村;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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