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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德城检一部刑诉〔2020〕266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4291994********,汉族,专科,无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宁城县**镇**村**组,现租住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乾城德兴**号楼**单元**室(自报)。2020年6月2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德州市公安局德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德州市公安局德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18日凌晨0时50分许,被告人李某某醉酒驾驶车牌号为鲁******小型轿车沿德兴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德兴路和果园路交叉口时,与被害人王某某驾驶的车牌号为鲁******轻型厢货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经查,被告人李某某承担事故同等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0.9mg/100ml。案发后双方达成谅解协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查获经过等书证;2.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3.证人张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6.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朱虹

2020年9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乾城德兴**号楼**单元**室(自报)。

2.案卷材料1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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