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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检察院

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检公诉刑诉〔2018〕133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924196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户籍地成武县**街道**街**号**号,现住成武县**小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5月2日被成武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5月9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成武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5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月1日21时许,被告人李某某酒后驾驶鲁******号白色“大运”牌轻型普通货车沿成武县永顺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成武县“大成”宾馆附近,被执勤民警现场查获。经鉴定,被告人李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21.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等;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菏泽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理化检验报告;4.视听资料:现场查获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武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頔

2018年5月11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成武县**小区。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鉴定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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