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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沂南检二部刑诉〔2020〕247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021976********,汉族,中专文化,****,山东省沂南县人,户籍地沂南县**镇**路**号,现住沂南县**号楼**单元**室,2014年11月20日因饮酒驾驶机动车被处罚款1250元,2020年5月6日因饮酒驾驶机动车被处罚款1400元,2020年3月16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沂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沂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05月25日9时许,被告人李某某酒后驾驶悬挂着鲁******号牌的小型轿车沿沂南县**大道由西向东行驶至沂南县**院门口时,因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验,被告人李某某静脉血中乙醇成分含量为158.7mg/100ml,已达醉酒状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现场检查笔录。

2.鉴定意见:血醇检验报告书。

3.书证:受案登记表;发破案经过;血样提取登记表;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常住人口查询结果单;前科查询等。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夏培花

2020年11月3日

附: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家中,联系电话:1346813****。

2、案卷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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