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天桥检一部刑诉〔2020〕286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1301985********,汉族,初中文化,****公司职员,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无极县**镇**村**巷**号,现住济南市天桥区**路**村**号,2019年9月20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济南市公安局天桥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3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天桥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7月12日21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在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的情况下,醉酒后驾驶无号牌的二轮摩托车,沿联四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本市天桥区联四路中段时被交警查获。经对李某某采取血样,其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11.0±4.7mg/100ml。2019年9月20日,被告人李某某接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发破案经过、查获经过、户籍证明、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刑事技术照片等;2.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鉴定意见:山东交院交通司法鉴定意见书、(济)公(交)鉴(化)字[2019]3501号检验鉴定报告;4.视听资料:李某某被查获、采血的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晨
检察官助理:陈立昂
2020年6月15日
附: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其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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