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章丘检一部刑诉〔2020〕450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181199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现住济南市章丘区**街道**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8日被济南市公安局章丘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章丘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9月3日15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在章丘区**街道**村**饭店饮酒后,驾驶鲁******号轻型栏板货车沿章丘区国道308线行驶至章丘区**村路口向南转弯,沿章丘区张郑路由北向南行驶至章丘区**街道办事处**村南边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结果为104mg/100ml。呼气检测后,被告人李某某逃离现场。
另查明,被告人李某某于2020年9月18日经电话通知自行到济南市公安局章丘区分局,并如实供述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具有自首的法定从轻情节,认罪认罚的法定从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蒋卫东
检察官助理:马玉晓
2020年9月23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处(1510690****);
2.案卷材料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_。
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