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诸检部一刑诉〔2020〕372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2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7821992********,汉族,高中文化程度,中国共产党党员,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诸城市**村**号,租住诸城市**路**小区**号楼**单元**号。2020年8月6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诸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2月1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诸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0日1时许,被告人李某某醉酒后驾驶鲁******号小型轿车,在诸城市**路龙城夜市内由南向北倒车时,与杨某某停放在广场内的鲁******号小型轿车发生交通事故,后向前行驶时又与行人崔某某发生交通事故,致崔某某受伤,车辆损坏。经诸城市公安局认定,被告人李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杨某某、崔某某不承担事故责任。经潍坊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被告人李某某的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61.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户籍信息、办案说明、抓获经过、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等;2.理化检验报告;3.视听资料;4.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证人杨某某、崔某某的证言。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清伟

2020年12月30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侦查卷二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鉴定人名单一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___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