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检一部刑诉〔2021〕47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6841997********,汉族,大学肄业,群众,户籍地为山东省蓬莱市**镇**村**号,现居住地为山东省青州市**大厦**室。2020年7月17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青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现在家。
本案由青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2日21时30分许,被告人李某某驾驶鲁******小型轿车由西向东行驶至宋城东路口处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呼气式检测酒精含量为156mg/100ml。随后被执勤民警带至青州市人民医院抽取静脉血送检。2020年7月3日,经潍坊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出具的理化检验报告鉴定,被告人李某某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56.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电子档案查询、抓获经过、机动车信息查询等书证;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潍坊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方庆军
2021年1月18日
附: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侦查卷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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