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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检察院

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并杏检一部刑诉〔2020〕228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40103196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太原市尖草坪区**路**排**号,现暂住:太原市尖草坪区**路**小区**栋**单元**。2018年10月17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太原市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2020年6月3日被本院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太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2020年6月3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0月9日14时42分许,被告人李某某酒后驾驶晋A****Z灰色五菱牌小型面包车沿太原市杏花岭区**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学校门口时,被太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尖草坪二大队民警当场查获。经检测,被告人李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6.21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璐婷    

检察官助理赵广   

2020年6月8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90340****。

2、移送:侦查卷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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