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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并迎检刑检刑诉〔2020〕246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4111993********,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太原**团(太原市**艺术研究院)职工,户籍所在地山西省长治市郊区**街**栋**单元**,现住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小区**号楼**单元**。2020年4月23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太原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太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2日23时40分左右,被告人李某某酒后驾驶晋A****D号黑色魏派小型普通客车,途径长治路、学府街、滨河东路,后在太原市迎泽区南内环桥东滨河东路北匝道西100米附近,被民警查获。经鉴定,其血液酒精含量105.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国家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丰学敏

检察官助理:樊丰琴

2020年9月15日

附件:1.被告人李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83414****。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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