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平定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刑刑诉〔2020〕288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于阳泉市城区**镇**村,户籍所在地阳泉市城区**镇**村,公民身份号码1403111988********,汉族,初中文化,现住平定县**园**号楼**单元**号。2009年7月10日因犯抢劫罪被阳泉市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1000元;2013年11月23日因吸毒被平定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2000元;2016年4月14日因殴打他人被阳泉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200元;2018年5月10日因犯妨害公务罪被平定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9年7月2日因驾车超速行驶被阳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三大队罚款1000元,记12分,扣留驾驶证。2020年8月13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平定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1月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平定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李某某于2013年3月28日初次领取机动车驾驶证,准驾车型为C1。2020年7月1日22时30分许,被告人李某某在其驾驶证被扣留的情况下,饮酒后驾驶晋C****Z号奇瑞牌小型轿车,行至平定县冠山镇**小区**超市门口路段时,与贾某某停放在路边的晋C****8号五菱牌小型普通客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平定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当事人李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当事人贾某某无责任。经山西方正司法鉴定所鉴定:从送检的李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260.6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嫌疑人员前科劣迹调查表、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常住人口基本信息、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道路交通事故照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证复印件、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复印件、现场呼气酒精检测结果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及提取血样照片、情况说明、到案经过、吸毒现场检测报告书等书证;2.证人贾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规,在驾驶证被扣留的情况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鉴于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建议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此致
平定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刘玉金
检察官助理:郝雯蕊
2020年11月13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现住平定县**园**号楼**单元**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光盘贰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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