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晋中市太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太检二部刑诉〔2020〕22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429197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晋中市太谷区,住晋中市太谷区**小区**号楼**单元**室,系农民。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日被晋中市公安局太谷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晋中市公安局太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6日20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在太谷区康源南路老行家饭店吃饭时喝酒,23时许该从老行家饭店驾驶车牌号为晋K****5的黑色奇瑞牌小型汽车准备前往御景华府小区,途经凤仪街南山北路口时被查获。经鉴定,李某某血液酒精含量为166.5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3、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晋中市太谷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帆
2020年9月1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晋中市太谷区**小区。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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