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榆检一部刑诉〔2020〕147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3301987********,汉族,小学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吕梁市方山县,住方山县**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6日被晋中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晋中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7月18日00时27分, 被告人李某某酒后驾驶车牌号为晋A****2的白色传祺小型轿车行驶至汇通路与教堂巷交叉口时被例行检查的民警查获。经对其抽血并经山西平遥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送检李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33.1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查获经过;李某某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李某某驾驶证复印件、信息查询结果;晋A****2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信息查询结果;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前科劣迹调查表;血液提取登记表;
2、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某某讯问笔录;
3、鉴定意见:山西平遥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胡婷
2020年10月13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方山县**镇**村**组**;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光盘肆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壹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