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林左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左检一部刑诉〔2020〕Z202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4221999********,蒙古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巴林左旗**镇**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巴林左旗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9月1日被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巴林左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巴林左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及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 年08 月22 日13 时许,被告人李某某醉酒后驾驶蒙D3**** 号宝骏牌小型普通客车行驶从巴林左旗**镇出发,途径**镇汽车站,行驶至**镇**村吕某甲家,因与人发生争执,被碧流台镇派出所民警在出警过程中发现并查获。经人体血液乙醇含量鉴定,被告人李某某血液乙醇含量为171.7mg/100ml ,属醉酒。经查询,被告人李某某准驾车型为C1型。
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并表示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查获经过、归案情况说明、吸毒检测笔录及照片、酒精呼气测试单、血样提取登记表及照片、司法鉴定意见通知书、司法鉴定许可证复印件、司法鉴定人执业证复印件、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机动车驾驶证信息、机动车信息、人口信息表、车辆照片、违法犯罪记录查询结果;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3.证人证言:证人吕某甲、吕某乙、宋某某证言;4.鉴定意见:赤峰学院附属医院司法鉴定意见书;5.视听资料:光盘五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巴林左旗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刘美香
助理检察员:潘虹园
2020年9月15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移送全部案件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量刑建议书壹份、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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