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二区检刑诉〔2019〕2944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10231979********,汉族,文化程度专科,系深圳市**公司经理,户籍所在地湖北省监利县,住**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3月23日被东莞市公安局立案侦查并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3月22日21时24分许,被告人李某某醉酒后驾驶一辆小轿车(车牌号粤B7**)行驶至东莞市**镇**路段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检验,李某某血液乙醇含量为124.63mg/100ml。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等;2.证人证言:刘某某等证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鉴定意见书;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等;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执法记录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无视国法,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建议判处其拘役一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察员:彭少杰
2019年9月2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92958**;保证人郑某某,联系电话1359040**。
2.侦查卷二册(光盘一张)和检察卷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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