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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三检未检刑诉〔2019〕358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683196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佛山市三水区**街道**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11日被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0月14日被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7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李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5日20时51分许,被告人李某某饮酒后驾驶号牌为粤E8****的小型普通客车去到佛山市三水区X496线12KM+100M向东村路段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李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18.2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物证;2.书证;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4.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

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19年12月3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李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钱敏华

2019年12月3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被取保候审,现住佛山市三水区**街道**村**号,联系电话1892857****;

2.全部案卷材料一册、光盘2张;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证据清单各一份,量刑建议书一式七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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