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花检公刑诉〔2017〕1203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8221963********,汉族,文化程度高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清远市英德市**镇**村委会**组。2016年11月23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1月16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李某某酒后驾驶一辆二轮摩托车(粤AH****)途经广州市花都区五华直街中天大旅店路段时,遇冯某某驾驶无号牌二轮电动车搭载王某某同向行驶,双方避让不及发生碰撞,碰撞发生后双方协商未成,李某某在驾车离开现场过程中与张某某驾驶的粤L9****号小轿车发生碰撞,造成李某某、冯某某、王某某受伤三辆车部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被告人李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冯某某、王某某、张某某不承担事故责任。经广东华生司法鉴定中心检验,从送检的被告人李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份,含量为304.5mg/100ml。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无视国家法律,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且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第二百零八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罗素君
2017年8月10日
附:
1. 被告人李某某由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71102****。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据目录和证人名单各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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