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埔检刑诉〔2020〕Z667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723198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出生地河南省商水县,户籍地河南省商水县**镇**村**组。2020年5月10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2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9日22时许,被告人李某某酒后驾驶粤E7****号牌小汽车行驶至本市黄埔区永顺大道进井泉三路东109米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李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35.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2.现场照片、酒精呼气测试检测单等书证;3.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等鉴定意见;4.现场查获、抽血视频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本院建议,对被告人李某某判处拘役一个月的刑罚,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然
2020年8月11日
附:
1. 被告人李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31814****(保证人:杜某某,联系电话:1369743****)。
2. 本案卷宗材料共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证据开示表》各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