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清城检一部刑诉〔2020〕Z164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8021972********,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务工,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林场**工区**村**号,住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花园**栋**梯**。因本案于2020年8月24日被刑事拘留。
本案由清远市公安局清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4日0时许,被告人李某某酒后驾驶粤A/*****号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清远市清城区洲心碧桂园智慧未来城对出红绿灯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李某某驾车时血液乙醇含量为145.83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2.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鉴定意见;4.抽血视频、审讯视频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显忠
2020年8月31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清远市清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一册2张。
3.量刑建议书4份,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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