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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清城检一部刑诉〔2020〕Z160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8111969********,汉族,文化程度高中,无业,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街**巷**号**公司宿舍**幢**号。因本案于2019年10月16日被清远市公安局清城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2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清远市公安局清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5日21时21分许,被告人李某某酒后无证驾驶超过检验有效期的粤R/**号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清远市清城区北江姐妹桥南行桥面路段时,与由张某某驾驶的无号牌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双方不同程度受伤及双方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鉴定,被告人李某某驾车时血液乙醇含量为220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经清远市公安局清城分局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李某某承担此事故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信息、抓获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协议书等书证;2.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笔录等;6.执法视频、审讯视频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显忠

2020年8月28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现在其住所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光盘一册4张。

3.量刑建议书4份,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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