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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东省清远市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清远市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山检一部刑诉〔2020〕Z22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性,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230196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地、住所地广东省清远市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镇**村委会**村**号。2019年6月7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19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5月24日晚上,被告人李某某在家吃饭喝酒后驾驶粤RSS****号小型客车,途经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吉田镇**大道**路段时,被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联合执法设卡查获。经广东凤城司法鉴定所对李某某体内血液血样乙醇浓度进行鉴定,结果为:李某某体内血液乙醇浓度13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条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属坦白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清远市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拥华

检察官助理:罗洪建 2020年6月3日

附:

1、被告人现在处所:广东省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镇**村委会**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叁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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