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紫金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紫检公诉刑诉〔2020〕7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6211966********,汉族,初中文化,建筑工人,广东省河源市紫金县人,住紫金县**镇**村**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紫金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18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东省紫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8日20时左右,被告人李某某在紫金县城城南一家餐厅吃饭喝酒后,驾驶一部粤P8D****号二轮摩托车前往紫金县城体育广场行驶,当途经紫金县城紫金花园门口路段时被正在此处设卡查车的紫金县交警大队民警查获。经广东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司法鉴定中心法医毒物司法鉴定,送检的李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12.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摩托车;
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归案经过、取保候审决定书、被告人身份材料与扣押清单等;
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及鉴定结论通知书;
5.现场拍照;
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其归案后能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因此,建议对其判处二个月以下拘役,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紫金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严勇强
2020年1月15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被取保候审在家;
2.移送案卷材料3册,光盘1张;
3. 量刑建议书和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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