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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云检二部刑诉〔2020〕728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25281993********,哈尼族,文化程度小学,户籍地为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元阳县**乡**村委会**村民小组**号。因本案于2019年7月12日被刑事拘留,7月25日经广州市公安局决定被取保候审,2020年5月15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1日22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在未持有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酒后驾驶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途经本市白云区竹料大街竹料一中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提取李的静脉血进行检验,在其血液中检出乙醇(酒精)成分,含量为126.1mg/100mL。

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查获经过、现场照片、驾驶人信息结果查询单、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

2.证人石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

4.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李某某犯罪以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李某某判处拘役一个月,可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冯倩莹

                   2020年5月19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998731****

2、本案卷宗材料共二册。

3、《具结书(认罪认罚、速裁通用)》1份。

4、本案为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案件,建议对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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