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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柳南检公诉刑诉〔2019〕286号

被告人莫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22251992********,初中文化,公司职员,户籍所在地:广西武宣县**镇**村民委**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2月25日被柳州市公安局柳南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柳州市公安局柳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莫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6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13日9时50分,被告人莫某某酒后驾驶桂B****0号小型轿车在柳州市柳南区航银路口等红绿灯时在车内睡着被公安人员依法查获。经血样酒精检测,被告人莫某某案发时的酒精含量为155mg/100ml,已超过醉酒临界值。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莫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韦纳新

代检察员:熊  欢

 2019年7月5日

附:

1.被告人莫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路**小区**栋**门面,联系电话:1817826****;保证人:莫某某的姐姐莫某甲,联系电话:1777631****。

2.侦查卷1册和检察卷1册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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