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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横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横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横检刑诉〔2020〕42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6231972********,壮族,中专文化,居民,中共党员,户籍地广西壮族自治区田东县**,住田东县**楼**栋**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月7日被横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9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西壮族自治区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1月24日晚,被告人李某某喝酒后驾驶桂A****A小型轿车搭载朋友黄某某等人从横县**镇返回南宁市,20时5分许李某某驾车行驶至横县**站**时被公安民警查获,随后公安民警将李某某带至横县人民医院抽血送检。经广西正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认定李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桂A****A小型轿车一辆;2.书证:受案登记表、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等;3.证人黄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5.乙醇定性定量检验报告书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横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金恒

2020年2月3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中。

2.案卷材料1册,光盘子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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