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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延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延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延市检一部刑诉〔2020〕277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吉林省延吉市人,身份证号码:2224051989********,朝鲜族,高中文化,无职业,现住延吉市**街**小区**号楼**单元**室(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延吉市**镇**社区**组)。因涉嫌危险驾驶,于2020年3月4日被延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4月7日重新办理了取保候审手续。

本案由延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害人依法所享有的各种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12日23时10分许,被告人李某某酒后驾驶吉H*****号“**”牌小型轿车,沿**街由南向北行驶至**社区居委会前处时,与相对方向行驶的张某某驾驶的吉H*****号“北京现代”牌小型轿车相撞,造成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认定,被告人李某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害人张某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经鉴定,从被告人李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浓度为203.05mg/100ml。

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某明知对方报警,仍在现场等候处理,但拒不配合民警依法进行的呼气检测,后被民警带到医院抽血备检。

被告人李某某向张某某赔偿3000元后达成谅解协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鉴定意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文书;

2.书证:身份信息、抓获经过、驾驶证查询结果、机动车查询结果、人车照片、抽血照片、交通事故现场照片、交通事故现场图、血样提取登记表、交通事故认定书、赔偿 协议、违法信息查询结果等;

3.证人宋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二)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李某某具有自首情节,并自愿接受刑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延吉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卢基龙

2020年5月7日

附:

    1. 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延吉市**街。

2.移送起诉侦查卷2册、检察卷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同步录音录像光盘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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