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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汴祥检一部刑诉〔2020〕86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2241973********,汉族,高中文化,农民,党员,开封市祥符区兴隆乡双庙村党支部书记,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开封市祥符区,住开封市祥符区兴隆乡**委**组**号,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2月23日被祥符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2月1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开封市祥符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2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30日补查重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3月19日、2020年5月3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22日14时05分,被告人李某某酒后驾驶豫B4****号“思威”牌小型普通客车沿祥符区兴隆乡兴隆至顺集公路由东向西行驶至顺集村西100米处,被祥符区公安局交警大队执勤民警现场查获,经开封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鉴定,李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5.9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证明证实了被告人李某某的到案情况,机动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证实了被告人有机动车驾驶证C1D;2.证人证言:证人郭某某、李某甲、王某某的证言证实了案件的相关事实;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某某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4.鉴定意见:血醇检验报告单证实了被告人李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5.视听资料:查获、讯问视频光盘1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一案,经本院审查认为,被告人李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拘役,并处罚金。被告人李某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社会

2020年6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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