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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张家口市崇礼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张家口市崇礼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张家口市崇礼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崇礼区院一部刑诉〔2020〕31号

被告人某某,男,197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5331972********,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张家口市崇礼区,住河北省张家口市崇礼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张家口市公安局崇礼分局决定,于2019年10月18日被张家口市公安局崇礼西湾子派出所取保候审。

本案由张家口市公安局崇礼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0日20时32分,被告人李某某醉酒后驾驶冀GO****号江淮牌小型普通客车,在张家口市崇礼区西湾子镇希望街希望小学路段被张家口市公安局崇礼分局公安交通警察大队民警查获。同日21时,由医护人员在北京大学第三医院崇礼院区依法提取了被告人李某某的血样,并送张家口市法医鉴定中心对其血液中乙醇含量进行检验鉴定,鉴定意见为:送检的李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06.10mg/100ml。被告人李某某其行为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张家口市公安局崇礼分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查获经过,被告人李某某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李某某人口信息,呼气式酒精检验结果。

2.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鉴定意见: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鉴定意见委托书,张家口市法医鉴定中心乙醇含量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通知书。

4.现场影像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张家口市崇礼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苏晓东

             何  成

2020年6月23

                                      (院印)

附件:1.被告人李某某现被依法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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