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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张定检一部刑诉〔2020〕23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2年10月04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80219**********,土家族,中等职业教育文化,经商,户籍地张家界市永定区崇文办事处*****,住张家界市永定区崇文办事处凤湾居委会*****。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30日被张家界市公安局永定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张家界市公安局永定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4日20时30分许,被告人李某某未取得摩托车驾驶证,醉酒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从张家界市永定区崇文路土门巷出发驶往子午路子午村,20时36分,行驶至张家界市永定区子午路和天KTV前路段时,与被害人张某驾驶的湘GT27*7号小型轿车相撞,造成李某某受伤、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湘西州龙腾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李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8. 9323mg/lOOml。

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某被抓获归案,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线索来源及到案经过、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户籍资料、现场检测报告、酒精吹气结果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2.证人屈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张某的陈述;

4.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湘西州龙腾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指认照片、交通事故车辆照片、呼气测试酒精照片、血样提取笔录及其照片、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草图、道路交通事故照片;

7.视频资料:抽血视频、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建议对被告人李某某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徐琦

2020年7月2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方式:1348784***8

2.侦查卷2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速裁程序权利、义务告知书》1份

5. 湖南省实行社区矫正社会调查评估委托函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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