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德检一部刑诉〔2020〕357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24196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群众,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长春市德惠市**镇**村**屯**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7日被德惠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德惠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1日14时48分许,被告人李某某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行驶到德惠市**路与**街路口时,被巡逻交通查获。经长春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送检的被告人李某某静脉血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10.3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机动车信息结果查询单等书证;
2.鉴定意见;
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武洪丽
2020年11月11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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