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旌检一部刑诉〔2020〕521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性,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602197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路**段**号**栋**单元**室,**公司**分厂员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四川省德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决定,于被四川省德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德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5日21时13分许,被告人李某某酒后驾驶川F2****小型轿车沿德阳市旌阳区北泉路由西向东方向行驶,当行驶至北泉路与千山街交汇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民警现场用呼气式酒精测试仪对李某某测试,其酒精含量为155.5mg/100ml.经四川华大司法鉴定所鉴定,所送李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浓度为174.1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笔录,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74.1mg/100ml,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海
2020年4月23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住德阳市旌阳区**路**段**号**栋**单元**室,联系电话1878388****。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 光碟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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