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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怀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怀安县人民检察院

怀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怀检一部刑诉〔2020〕116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性,197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5271971********,汉族,高中文化中共党员,怀安县**单位职工,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张家口市怀安县,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2020年3月30日被怀安县公安局以涉嫌危险驾驶罪立案侦查,于2020年4月30日被怀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6月30日被怀安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怀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8日21时许,被告人李某某驾驶车牌号为:冀G0****雪弗兰牌轿车,从第十屯村回柴沟堡路途中在李家窑村附近被怀安县交警大队民警查获,经查李某某呼吸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44mg/100ml,经张家口市法医鉴定中心鉴定,李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4.20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报警案件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单、机动车信息查询单、查获经过、认罪认罚具结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2.证人郭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李某某供述和辩解;4.张家口市法医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5.被告人李某某查获、抽血视频等视频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怀安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席茹军

检察官助理:冯艳蕾

(院印)

2020年8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现住怀安县柴沟堡镇*****小区南区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53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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