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怀来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怀检一部刑诉〔2020〕66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5291979********,汉族,小学文化,群众,农民,现住怀来县**镇**村。2019年6月20日因涉嫌危险驾驶被怀来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26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由怀来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20年6月24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由怀来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怀来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6月14日21时左右,被告人李某某醉酒后驾驶冀G3222C号五菱牌小型普通客车由北向南行至怀来县沙城镇营房街路段时,被正在执勤交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李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89.45mg/100ml,其行为属于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查获经过,照片说明;
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
4.鉴定意见:涉嫌酒后驾车驾驶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鉴定委托书、张家口市法医鉴定中心乙醇含量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血液乙醇含量为189.45mg/100ml,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自愿认罪,并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怀来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胡栋杰
2020年7月10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移送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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