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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惠阳检公诉刑诉〔2020〕285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2271970********,土家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铜仁地区德江县****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1月7日被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4日被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李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01月07日00时10分许,李某某酒后驾驶一辆粤L75****二轮摩托车从惠阳区**街道办回**街道办,在途径**大道**红绿灯路段时,被执勤民警发现并将其拦下检查。经检验李某某血液样本,检出乙醇成份含量为141.32毫克/100毫升,属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现场勘查笔录等。前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犯罪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在公共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浩华

 2020年4月7

附: 1.被告人现已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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