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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青检二部刑诉〔2020〕435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105198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住成都市青羊区******组“**”小区****单元**号,2020年4月27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自愿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同意适用速裁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30日14时30分许,被告人李某某饮酒后驾驶川A*****号“大众”牌小型轿车,在成都市青羊区**乡**村**组“**”小区,因家庭矛盾故意碰撞妻子曾某某及小区护栏,造成车辆及护栏受损,曾某某双小腿软组织挫伤。事发后曾某某报警,李某某被带往成都市公安局青羊区分局文家派出所,后被交警挡获。经抽血检查,被告人李某某血液乙醇浓度为202.3±6.7mg/100mL,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行为。

另查明,“**”小区允许社会车辆临时停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罗燕

202072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被取保候审,电话号码1588457****;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光盘壹张,《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量刑建议书》壹份,《速裁程序建议书》壹份。

3.扣押物品详见《扣押物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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