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乐检一部刑诉〔2020〕303号
被告人李某某,女,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7251966********,汉族,群众,初中文化,个体经营者,昌乐县**镇**村人,住昌乐县**大厦小区**号楼**室,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26日被昌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昌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2020年9月8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7月19日21时10分许,被告人李某某驾驶鲁******号轿车,沿昌乐县方山路由北向南行驶到金地花园小区门口时,与由东向西过马路的行人张某甲、张某乙相撞,造成张某甲、张某乙受伤住院治疗无效死亡、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经昌乐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勘查认定,李某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张某甲承担次要责任。被告人在事故发生后拨打报警电话并在现场等待处理,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案件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二人死亡,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系自首,自愿认罪认罚,签订认罪认罚具结书,建议判处二至四年有期徒刑,根据赔偿、谅解情况,可酌情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昌乐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孙希信
2020年9月9日
附: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于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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