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山检部一刑诉〔2020〕233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号码:3704061984********,初中文化程度,群众,住山亭区**镇**村**号。2020年11月5日,李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枣庄市公安局山亭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枣庄市公安局山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0月13日20时许,被告人李某某饮酒后驾驶鲁******号小型轿车沿木冯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城头镇红绿灯路口处时向左转弯时,与沿木冯路由南向北行驶的赵某某驾驶的鲁******号小型轿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两车损坏。后经酒精检测:李某某上肢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浓度为216.0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证人证言,酒精含量检验报告书等鉴定意见,户籍证明等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马钦岭
赵 彤
2020年11月9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枣庄市台儿庄看守所。
2、本案卷宗材料两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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