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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桂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桂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桂检刑检刑诉〔2020〕64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0021982********,汉族,大专文化,桂东县****局,中共党员,非××代表,非××委员。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均系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日,被桂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2月4日被桂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桂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1月8日22时30分许,被告人李某某在桂东县**镇**餐馆喝酒后,驾驶湘L7****号小型轿车前往桂东县**镇**住处,行驶至小区入口处时,因拒绝车辆出入登记而与小区保安陈某某发生纠纷,桂东县公安局**派出所民警出警处理纠纷时发现李某某有酒后驾车的嫌疑,于是将线索移交给桂东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为查明案情,桂东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将李某某带至桂东县人民医院抽血并送检。经鉴定,被告人李某某血液中乙醇定量为144.85mg/100ml,属醉酒后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报警案件登记表、到案经过、立案决定书、传唤证、拘留证、拘留通知书、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采取/解除刑事强制措施情况告知书、释放通知书、取保候审决定书、取保候审执行通知书、当事人、车辆信息资料、声像资料提取登记表、视频记录说明、呼气酒精测试结果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治安调解协议书、谅解书、吊销驾驶证法律文书;

2.证人证言:证人陈某某、曾某某、黄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湘南学院司法鉴定中心湘学司鉴中心[2020]毒鉴字第1136号司法鉴定书;

5.勘验、检查笔录:查获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桂东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罗志勇

检察官助理:张燕铭

2020年12月15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光碟3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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