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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樟树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樟树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樟检公诉刑诉〔2020〕93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8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622031988********,汉族,大专文化,城管队员,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樟树市,住樟树市**小区**栋**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30日被樟树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3日被樟树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4月1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樟树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年4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0日21时40分许,被告人李某某醉酒驾驶赣C****N小车行至樟树市沿江路滨江一号小区门口路段时,碰撞到前方同方向黄某某驾驶的赣C***Y小车,造成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樟树市交警大队于2020年12月26日下达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李某某负此次事故全部责任,黄某某无责。经江西群星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李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7.9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物品清单;2.书证:受案登记表、协议书、交通事故认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到案经过等;3.被害人的陈述:黄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被告人李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鉴定意见书、被害人黄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鉴定意见书、车辆安全性能鉴定意见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事故现场相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且发生交通事故,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发生交通事故后及时拨打报警电话,在现场等待交警到来,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樟树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戴小寒

2020年4月14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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