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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正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正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正检一部刑诉〔2020〕104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性,196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91967********,汉族,初中文化,群众,住正阳县某某某某庄25,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9日被正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5月29日被正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驻马店市正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10日20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喝酒后驾驶一辆黑色大众牌牌号为豫QCD***的小型轿车行驶至正阳县某某镇某某巷某某酒店门口附近时,被执勤交警当场查获,经微机查询李某某准驾车型为C1,有效期止2019年12月11日,逾期未换证。2020年1月14日经驻马店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报告(驻)公(物)鉴(乙醇)字[2020]0058号鉴定意见:李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12.0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物证;

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正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淑慧

检察官助理:余存存

2020年6月2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正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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