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正检一部刑诉〔2020〕104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性,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91967********,汉族,初中文化,群众,住正阳县某某镇某某村某庄25,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9日被正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5月29日被正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驻马店市正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10日20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喝酒后驾驶一辆黑色大众牌牌号为豫QCD***的小型轿车行驶至正阳县某某镇某某巷某某酒店门口附近时,被执勤交警当场查获,经微机查询李某某准驾车型为C1,有效期止2019年12月11日,逾期未换证。2020年1月14日经驻马店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报告(驻)公(物)鉴(乙醇)字[2020]0058号鉴定意见:李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12.0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物证;
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正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淑慧
检察官助理:余存存
2020年6月2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正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