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川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川院一部刑诉〔2020〕49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1251989********,蒙古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住内蒙古自治区武川县**镇**巷**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武川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月14日被武川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1月10被武川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0日23时30分许,李某某醉酒后驾驶蒙A*****号“起亚”牌小型汽车,沿呼和浩特市武川县可镇县委后街碧水龙城小区北侧道路由西向东行驶至碧水龙城小区北门时,与停放在道路右侧的蒙A*****号、蒙A*****号、蒙A*****号车辆发生碰撞,造成四辆车不同程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鉴定,李某某驾驶机动车时的血液酒精含量为187.41mg/100ml,已达到醉酒驾驶机动车规定值。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同意适用速裁程序。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公共道路行驶发生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川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晓蒙
检察官助理:刘利民
2020年11月11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现已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光盘壹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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