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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永冷检二部刑诉〔2020〕266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9241981********,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住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小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4日被永州市公安局冷水滩分局刑事拘留;于同月27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永州市公安局冷水滩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9月20日21时许,被告人李某某酒后驾驶无牌轻便两轮摩托车上路行驶,在冷水滩区**路**路段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将其带至执法办案区进行抽血检测。经鉴定,李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7.7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现场照片、户籍资料等书证;2、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4、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二),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祥明

检察官助理:唐健

2020年11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方式为1522632****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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