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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汉中市南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汉中市南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公刑诉〔2020〕100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5年****日出生,民身份证号码6123231975******,汉族,初中文化,住陕西省汉中市城固县*****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汉中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决定,于2020年5月18日被汉中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汉中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日晚22时许,被告人李某某酒后驾驶陕FQF0**号两轮摩托车从洋县往城固方向行驶至京昆高速城固引线K1314公里800米公园悦府路段附近时,追尾碰撞停放在路边的由陈某某驾驶的甘N6****/辽J****挂号半挂货车,事故造成李某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受损。接警后,民警发现李某某有酒后驾车嫌疑,遂依法提取其血液样本并于次日送检。经陕西省汉中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李某某血液中检出酒精成分,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84.06mg/100ml。经汉中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高速公路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李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陈某某负次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立案决定书、交通事故认定书、机动车驾驶证等书证;2.证人陈某某、何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应当从重处罚,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且在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均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可以从宽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拘役三个月,宣告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汉中市南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龚雅芬

2020年8月7

附:1.被告人李某某取保候审,现在原籍。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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