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汕金检一部刑诉〔2020〕Z43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61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405051961********,汉族,小学肄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汕头市**街道**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7月10日被汕头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汕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告知被告人李某某有申请回避及委托辩护人、有申请非法证据排除的权利,讯问了被告人李某某,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9日20时许,被告人李某某酒后驾驶号牌为粤DNJ****的二轮摩托车沿汕头市金平区**路自南向北行驶至**路口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李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1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现场图、现场检查记录、发破案经过、查获经过、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人信息结果查询单、情况说明、户籍材料、鉴定意见通知书、办案说明、辨认笔录及照片辨认材料等;
2、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
3、鉴定意见:检验报告;
4、视听资料:视频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张家贵
检察官助理:周厚华
2020年8月17日
附:1、被告人李某某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4*******;
2、本案案卷2册;
3、光碟1张;
4、量刑建议书
5、认罪认罚具结书、开示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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