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刑检刑诉〔2021〕55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9811980********,汉族,初中文化,自由职业,出生地和户籍地均为江苏省东台市,住东台市**镇**村**组**号。被告人李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8日被东台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1年1月20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当日由东台市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台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4日下午1时46分许,被告人李某某饮酒后无证驾驶已注销的普通二轮摩托车,沿东台市北关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北关路与金海路交叉路口时被执勤民警现场查获并依法抽血送检。经盐城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鉴定,被告人李某某的血样中检出乙醇,含量为每百毫升91.4毫克。
被告人李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李某某的户籍证明、血液乙醇检测采血记录单等书证;
2.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盐城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物证检验报告;
4.东台市公安局制作的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醉酒后无证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于道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同意量刑建议与程序适用,已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徐婷婷
2021年2月1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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