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丰检一部刑诉〔2021〕16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3211987********,汉族,高中文化,劳务人员,住江苏省丰县**街道**宿舍**幢**单元**室。被告人李某某曾因饮酒后驾驶非营运机动车,于2018年11月20日被徐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云龙大队暂扣机动车驾驶证六个月,罚款一千元。被告人李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3日被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3日23时许,被告人李某某醉酒后驾驶苏CS****号小型轿车,沿江苏省丰县香榭里路由西向东行驶,至翡翠城小区南门口处,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告人李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75.5mg/100ml血。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等书证;
2.证人陈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徐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物证鉴定室出具的检验报告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冰
检察官助理:牛明月
2021年1月21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