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江苏省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丰检一部刑诉〔2020〕421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9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3221989********,汉族,初中文化,劳务人员,住江苏省丰县**街道**小区****室(户籍地山东省冠县******号)。被告人李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6日被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罪,于2020年7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9日21时许,被告人李某某酒后驾驶鲁P7****号小型轿车沿丰县白帝河自东向西行驶至白帝河南路处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告人李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7.1mg/100mL血。

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证明、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

2.证人郑某某、史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徐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物证鉴定室出具的检验报告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李某某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情节,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邵会娟

2020年7月6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