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被告人李某某,男,1960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1231960********,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出生于江苏省南京市,住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街道**村**号。被告人李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21日被南京市公安局六合分局决定取保候审,当日由该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六合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李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依法讯问了被告人李某某,听取了值班律师简文欣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李某某同意本案适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9日13时59分许,被告人李某某(驾驶证已过检)饮酒后驾驶牌号为苏015****手扶式拖拉机(已过检),沿宁通公路南辅道由东向西行驶至本区山北桥路段时,被巡逻民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李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95.6mg/100ml。
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某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书证;
2.证人高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南京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检验报告;
5.南京市公安局六合分局制作的视频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的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其无驾驶资格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从重处罚;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综合建议对被告人李某某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秦建军
2020年4月10日
附:
1. 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处;
2. 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 《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 《适用速裁程序审理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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