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0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426261980********,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出生地:安徽省和县,住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巷**号**幢**单元**室。被告人李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6日被南京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23日22时许,被告人李某某酒后驾驶苏AP****号牌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中山门大街晏公庙处停车,后被交警一大队民警查获,并将其带至医院提取血样送检。经鉴定,送检的李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16.4mg/100ml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件来源情况、户籍资料、查扣经过、呼气酒精含量检测笔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
2.证人谷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南京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检验报告;
5.视听资料光盘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颖
2020年5月9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巷**号**幢**单元**室,联系电话:1377070****。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共63页。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4.随案移送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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