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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泉检诉刑诉〔2019〕364号

 

被告人李某某,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3111987********,汉族专科文化,打工,住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小区**号楼**单元**室(户籍地:徐州市云龙区**小区**号楼**单元**室)。被告人李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24日被徐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10月16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该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徐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李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9月14日23时55分,被告人李某某驾驶苏C5****号小型轿车,沿徐州市淮塔东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奎园菜市场路门口东100米附近时,与前方孙某某驾驶的苏C1****号小型轿车发生追尾,致两车受损。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李某某弃车逃逸.在搭乘出租车到达绿地世纪城1期小区门口时,因无故对出租车驾驶人郑某某谩骂并踢踹车门,被徐州市云龙区黄山派出所民警传唤该所。期间,徐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云龙大队将其抓获,并依法带其抽取血样送检鉴定,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308.5mg/100ml血。经认定,被告人李某某在此次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已经赔偿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抽取血样照片、交通事故现场照片等物证;

2.血样抽取登记表等书证;

3.证人朱某某、孙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徐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物证鉴定室出具的检验报告。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夏艺芳

2019年11月15日

                      

附:

1. 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 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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