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开检诉刑诉〔2020〕17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3231974********,汉族,小学文化,工人,住徐州市贾汪区**镇**村**组**号。被告人李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31日被徐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17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当日由该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徐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8日16时10分许,被告人李某某酒后驾驶无号牌的普通两轮摩托车上道路行驶,至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徐庄镇罗锅桥西附近一工地内,撞到工地内的皮卡车。经徐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物证鉴定室鉴定,被告人李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27.8mg/100ml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信息等书证;
2.证人郑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徐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物证鉴定室出具的检验报告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此致
江苏省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崔毅
2020年3月20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家中;
2.《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3.全部案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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