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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澄检诉刑诉〔2020〕255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 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04211990********汉族小学文化,江阴市**铝业有限公司工作,住江苏省无锡市江阴市**镇**村**弄**号(户籍地为安徽省凤台县**镇**村**队**)。被告人李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23日被江阴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江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李某某于2019年9月1日19时23分许,醉酒后驾驶苏B****6小型普通客车,沿江阴市青阳镇旌阳南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旌阳南路与洪腾路路口左转弯至洪腾路10号地段时,车辆前部追尾同向前方停着金某某驾驶的辽K****2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的辽C***9挂重型低平板半挂车尾部,造成小客车车头自燃、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事发后李某某让倪某某顶包,后被民警查获。经江阴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理化检验鉴定,被告人李某某案发时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214mg乙醇/100ml血液。经江阴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李某某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金某某负此事故的次要责任。

被告人李某某被查获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江阴市公安局制作和收集的刑事案件侦破经过、人口基本信息、驾驶人信息等书证;

2.证人倪某某、龙某某、佟某某、金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

4.江阴市公安局出具的检验报告、道路事故认定书;

5.江阴市公安局制作的现场笔录;

6.江阴市公安局制作的提取血液样本的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造成事故,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吕英

2020年4月15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江苏省无锡市江阴市**镇**村**弄**号。

2.全部案卷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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